2023年12月28日,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了2021-2022年度“二十大优秀履职案例”评选活动结果,本所承办的苏州熙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成功入选,成为优秀履职案例之一。
一、资不抵债是到底为何?是真相还是伪装?
甲商业管理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受理甲商业管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20日指定本所作为管理人,陈晔为管理人负责人。
本所接受法院指定后,立即着手接管债务人、资产调查、债权申报等工作。虽陆续约有两百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更是高达44亿多元,但在管理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事实情况与甲商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很大出入,经过管理人实地走访,重点调查甲商业管理公司运营情况、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偿债能力、与相关公司的关联等,从众多材料线索中抽丝剥茧,最终还原本案实际情况:
甲商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16年,开业以来仅运营了位于木渎某商业广场项目。该商业广场由乙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后销售给数百名业主,再由业主委托甲公司对外出租后收取租金收益。
根据乙公司与业主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因乙公司在开发该商业广场项目时存在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多项违约、违规情形,其应向业主赔付违约金,但乙公司却协议委托甲公司代为与业主办理交房、收房手续,并改由甲公司向业主支付收房津贴的方式来代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该款项由乙公司付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再支付给业主。
该商业广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甲商业管理公司与291户业主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期限大约为5年,自业主交付商铺之日起计算。后甲商业管理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又签订《协议书》,约定甲商业管理公司需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该商业广场招商项目,招商成果需达到出租面积占项目总面积60%、户数占总户数(985户)的50%为招商成功,否则乙公司将不再向甲商业管理公司支付收房津贴,此前已支付的收房津贴还将转为甲商业管理公司向乙公司的借款。2019年12月26日,甲商业管理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确认书,称因甲商业管理公司未完成约定的招商目标,确认甲商业管理公司欠付乙公司收房津贴640多万元及借款80多万元,合计700多万元。甲商业管理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乙公司据此向管理人申报债权700多万。
如何理解完成总户数的985户的50%?项目总面积是多少?乙公司委托甲商业管理公司的面积又是多少?甲商业管理公司对乙公司的欠款中的收房津贴640多万元是否真实存在?借款80多万元又是如何形成的?管理人将进一步调查核实,以维护甲商业管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地走访探真相,识破假破产真逃债行为
管理人调取甲商业管理公司和乙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两家公司注册地址均在木渎某创业园区内,股东、高管存在交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为甲商业管理公司持股80%的股东,且多次在甲商业管理公司领取固定收入、报销差旅费用。甲商业管理公司除了案涉商业广场项目外,并无其他经营内容,且在调查过程中,甲商业管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以“不清楚”、“未参与经营”等理由拒不配合调查。
管理人至案涉商业广场现场查看发现,其中与甲商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291户商铺大部分都是空关。虽然219户名单中存在租赁正常经营的商铺,但均没有与甲商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经管理人向业主核实得知,虽然之前是与甲商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但只要商铺出租成功,甲商业管理公司就会与业主解除经营管理合同,转由丙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由丙公司收取租金。这样一来,甲商业管理公司被成功切断资金来源,甲公司在没有资金注入的情况下,不仅需要不断支付乙公司所谓的收房津贴和借款,还需要对外支付被委托经营管理的291户业主的租金,甲商业管理公司就这样替乙公司背上了高额债务。
由此可见,存在关联关系的甲商业管理公司与乙公司故意通过设置对己不利条款、约定不可能成就条件的方式,来达到由甲商业管理公司受让乙公司债务的结果,为后续乙公司在甲商业管理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后申报债权做足了“准备”,乙公司借机让甲商业管理公司背负本应由乙公司应当偿还的债务,然后假借甲商业管理公司破产程序,从而达到逃废巨额债务的目的。
管理人接管后积极调查,履职尽职,经过实地走访,最终识别甲商业管理公司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行为,申请法院驳回甲商业管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该案经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零容忍”逃废债行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
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手段隐秘且花样百出,对市场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危害极大。在破产案件过程中,积极防范与打击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既体现运用司法智慧保障破产制度作用的正向发挥,又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