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金融机构贷款审查极为严格,有“三查”规定,但部分贷款人为取得贷款资格或获取超出其信用评价的贷款而借他人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时常发生。为遏制该类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笔者基于法律实务并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贷款业务中常见的借名贷款行为作初步探析。
一、借名贷款概念
借名贷款是一个三方关系,涉及到作为出借方的“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和使用贷款的“实际用款人”。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存在贷款关系,即名义借款人以自己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存在借名实施贷款的内部约定,即双方约定以名义借款人名义办理贷款,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等法律后果由实际用款人承担。
借名贷款通常暴露在实际用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向名义借款人主张还贷时,由名义借款人披露,并希望借此抗辩金融机构还贷的请求。
二、借名贷款类别及成因分析
借名贷款作为一个三方关系,通常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的借名关系,经过合法审查后以正常程序放贷。在某些情形下,金融贷款机构信贷人员知悉甚至主动参与借名贷款。不同情形下的责任认定及法律适用有所不同。
(一)金融机构不知悉的借名贷款
金融机构不知悉的借名贷款主要是实际用款人一方需求推动的,原因如下:
1、实际用款人资信情况不佳或缺乏担保
金融机构对于贷款业务有严格的审查条件,例如有贷款需求的“失信被执行人”、进入银行“贷款黑名单”的不良征信法人或个人,以自己名义很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为获得资金,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达成合意,由名义借款人向金融贷款机构贷款,所贷取款项经名义借款人交给实际借款人,由实际借款人使用并偿还贷款。
2、实际用款人不具备贷取某专项贷款的资格
国家为扶持特定产业、特定地区或是特定人群等,由金融机构提供特定的专项贷款。相比普通贷款,该类贷款设置更多的要求,同时也具有普通贷款不具备的低息等好处。实际用款人本身不具备贷取某专项贷款的资格,而借具备该专项贷款资格的名义借款人之名义贷款,获得其本不应该享有的贷款好处。
(二)金融机构知悉或参与的借名贷款
有时候,金融贷款机构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时便知悉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实际用款人是金融贷款机构的稳定客户,因客观原因,当下不满足金融贷款机构信贷审核条件,金融贷款机构信贷人员便与实际用款人合意借用他人名义贷款。又例如,银行信贷人员为提高业绩,主动为实际用款人寻找名义借款人,或明示暗示实际用款人寻找名义借款人贷款。
三、对借名贷款的识别和规制
借名贷款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有的层层套壳,贷款类型多样,难以识别,导致借名贷款行为盛行,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一)借名贷款识别
识别是否为借名贷款,应当把握名义借款人与实际还款人内部约定、贷款的原因、目的、实际用款人、贷款还款人等方面。
第一,是否存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借名约定。借名贷款一定存在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约定,和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借名约定。借名约定中,最根本是有关于名义借款人以自己名义贷款的约定和关于贷款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和偿还的约定。从时间来看,该约定还应在办理贷款时或贷款前达成。
第二、实际用款人是否存在借名贷款原因。实际用款人实施借名贷款行为有其一定的原因,就借名原因本文第二部分已作分析。
第三、借款人是否具有贷款目的。判断目的,应根据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的客观情况。借名贷款中,借名贷款人在办理借名贷款时不具有实际资金使用需求,即贷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目的不真实,也没有其他与本次贷款金额和性质等相符合的其他贷款目的。如果是贷款人以某一贷款用途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将贷款用作自己的其他资金需求,应当认为借款人具有贷款目的,只是向金融机构隐瞒其真实用途。
第四、借款人是否是实际用款人和贷款还款人。借名贷款中,借名贷款人不是资金使用人,也不偿还贷款,仅充当金融机构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资金通道。名义借款人将收到的贷款流入实际用款人,但借款人与第三人因如买卖等其他合法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资金流动应当排除。有部分或全部还贷的名义借款中,还有还贷资金由实际用款人经名义借款人还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
理清借名贷款内部、外部两个关系,综合以上四个方面,可以合理判断并且审慎识别和认定借名贷款。
(二)借名贷款规制
1、强化借名贷款事前规避。
规制借名贷款首先需要金融机构加强借名贷款识别,一方面对借款人借款目的加强审查,另一方面放贷后注重对款项流动的监管。
还要金融机构强化内部管理,就信贷人员违法违规参与借名贷款制定严格的惩处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保障贷款业务业绩考核制度合法有效的落实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发生借名贷款。
2、规范借名贷款事后处理。
在审理借名贷款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摒弃因借名贷款而认定贷款合同无效的简单模式。贷款合同不属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条款规定情形时,不因简单以存在借名行为判定合同无效。借名贷款违反的金融机构贷款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并不因此当然导致合同无效。若金融机构不知悉的借名贷款,法院应追加实际用款人为被告,判定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以遏制借名贷款的乱象。若金融机构知悉或参与的借名贷款,则应判定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四、结语
规范金融借款秩序,遏制借名贷款行为,一方面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三查”规定,另一方面,法院应综合借名贷款的特征认定贷款中是否存在借名关系,及金融机构是否知悉或参与,以便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