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名仁20周年庆典系列活动--南京张磊律师婚姻法专题讲座
2019-06-24  阅读量:651

             2019615下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苏Show学术交流系列活动暨名仁20周年庆典系列活动—《法眼看婚姻之---那些您不知道的婚姻法》在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新建的名仁礼堂成功举办。

       主讲老师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994级校友,江苏省第一家婚姻家事专业律师事务所---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磊大律师是著名的婚姻法专家,担任中国家事律所联盟的副主席,大律网CEO,江苏省妇联维权专家,江苏综艺频道等23家媒体热播的大型婚姻调解节目《一转成双》(又名《为爱转身》)的特聘调解专家。

        除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校友外,在苏武汉高校校友,苏州律师同行,还有我所的合伙人和部分年轻律师共60多人参加了听讲,我所高级合伙人朱建军,也作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苏州校友会会长主持了讲座和做了点评,张磊老师3个小时的精彩分享干货满满,无一离席。

         张磊老师结合全民关注的吴秀波、王宝强和刘强东等多个热点婚姻事件,拨开娱乐表象以风趣幽默地方式直击婚姻法条的理解应用,对出轨取证、小三财产权益、“喜当爹”、“假离婚”、“净身出户”、房产证加名等热点问题做了法理剖析,可谓“干货十足”,听者受益匪浅。

究竟有多“干”,让我们来分享几个“栗子”,与张老师一起,顺便做一次婚姻法知识的宣传普及。

栗子一号:丈夫私赠“小三”财产,怎么办?!别怕,有原配妻子助力向法院起诉主张全额返还。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读:《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栗子二号: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例如男方父母出资200万,女方父母出资2万),只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女方:好感动。离婚时,女方只有房屋1%份额?女方:黑人问号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虽然房产证只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但由于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所以应该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大小,确定各自的产权份额。

“栗子”中,男方父母出资两百万元购房,女方父母只出了两万元,且没有对份额另做约定,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按照出资份额来算,女方只占房屋1%的份额。

 

栗子三号:老丈人亿元嫁女,婚后送房十几套,女婿:国民好岳父!离婚时,房产没有女婿的份,女婿:震惊!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读: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栗子”中,十几套房产虽然是老父亲在女儿领证结婚之后过户的,但是,每一套房产的档案里面,都有一张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明确房产“只赠与女儿一方,不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栗子四号:爷爷留下遗嘱要给孙子一套房,孙子:开心!三个月后爷爷去世,孙子被告知无权继承房屋,孙子:晴天霹雳!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解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可分为遗嘱继承与遗赠。

比较内容

遗嘱继承

遗赠

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栗子”中,因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故爷爷的遗嘱实质属于遗赠,因为孙子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无权继承该房产。

 

栗子五号:公公留下上亿遗产,儿子未经儿媳同意放弃继承,儿媳离婚颗粒无收?!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解读:根据最高法院《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和《人民法院案例选》意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其此时放弃的是继承权,而不是对遗产的所有权。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其配偶对遗产更不可能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放弃继承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到了互动交流环节,参会人员踊跃提问,张磊老师分别就欺诈性抚养、赠与财产返还、如何确认出轨、调解书对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物权公示的效力等一系列婚姻疑难实务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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