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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军代表向16届人大三次会议提交《关于设立“苏州仲裁委装饰工程国际仲裁中心” 的建议》
2019-01-24  阅读量:468

  关于设立“苏州仲裁委装饰工程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议

  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朱建军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装饰工程纠纷及装饰工程类企业持续增多,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类案件新问题较多,法律适用比较混乱,各地法院对建筑工程的裁判尺度不统一;建筑工程有特有的行业特点,涉及许多行业的惯例,国家及地方对建筑工程的法律、规范比较多,致使装饰工程企业之间的纠纷大幅增长。如何应对装饰工程纠纷大幅增长的问题,设立苏州仲裁委装饰工程国际仲裁中心显得尤为必要。

  一、装饰工程纠纷的现状

 (一)工程案件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没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装饰施工两种形式,与之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两种形式。

  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二)国内建筑装饰行业发展趋势

    201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41,238亿元,同比增长7.0%2017年,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 55,689 亿元,比上年增长4.3%,占GDP比重6.73%。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 7,661亿元,增长 9.7%

  长三角地区:1、苏州金螳螂(江苏),2017年,营业收入209.96亿元,净利润19.18亿元。20181-9月,营业收入185.39亿元,净利润15.85亿元。市值237.63亿元;2、亚厦股份(浙江),2017年,营业收入90.69亿元,净利润3.58亿元。20181-9月,营业收入65.16亿元,净利润3.12亿元。值72.90亿元;3、全筑股份(上海),2017年,营业收入46.25亿元,净利润1.65亿元。20181-9月,营业收入45.36亿元,净利润1.27亿元。市值31.07亿元;4、柯利达(江苏),2017年,营业收入20.35亿元,净利润0.58亿元。

  苏州情况:苏州市共有建筑业企业1152家(含装饰和土建),在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中,入围的苏州装饰有6家。

  全国装饰行业上市的企业15家,其中苏州有二家,分别是金螳螂公司、柯利达公司,20181019日,15家装饰企业上市公司总市值1140.6亿,金螳螂公司市值占比21.22%,加上柯利达苏州企业市值占比24.26%

  二、纠纷解决机制

 (一)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1、 两者区别

    ①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②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③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④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⑤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2、两者联系

   ①依照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在一定情况下,解决争议的选择权就不在当事人手中。

   ②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③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④民事诉讼是保证仲裁裁决公正性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仲裁公正性的保障。

  ⑤仲裁与民事诉讼在法律渊源上具有联系性。反映了两种程序的一致性。

  ⑥仲裁裁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来实现。

  ⑦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由法院行使。

(二)仲裁制度介绍

  仲裁制度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

  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制度适用范围:《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适用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仲裁制度的优势

   1、效率较高。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灵活性强。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3、专业性高。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四)仲裁制度的弊端

   1、权利救济途径少。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2、制度设置简单化。①仲裁证据制度规定过于简单。我国《仲裁法》对仲裁证据制度问题作出规定,不仅条文较少且过于简单,基本上照搬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条文,未能体现出现代仲裁证据制度应有的特点,也不适应仲裁实践的需要,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有关仲裁庭收集证据的规定。②临时仲裁缺乏规定。临时仲裁,又称为特别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共同选择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的仲裁,在裁决作出后即告解散的仲裁方式。而我国《仲裁法》却否定了临时仲裁这种方式,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仲裁功能的全面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仲裁事业的正常发展,缩小了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仲裁机构的范围。

   3、仲裁与司法监督的非协调化。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可避免会出现错误的裁决。为了保证仲裁庭能够公正、合理地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错误的裁决应当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根据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错误的裁决予以撒销;二是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对错误的裁决不予执行。但在仲裁实践中证明,仲裁与司法监督之间仍然存在许多制度方面空白,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4、缺乏专业仲裁员。建设工程装饰装修类案件,专业程度高,案件相对比较复杂;而现有仲裁制度中,缺乏针对仲裁员装饰工程专业性的要求,那么这类案件处理质量待提高。

   5、未制定统一仲裁规则。建筑工程类案件新问题较多,法律适用比较混乱,各地法院对装饰工程的裁判尺度不统一;装饰工程有特有的行业特点,涉及许多行业的惯例,国家及地方对装饰工程的法律、规范比较多。现有仲裁制度亦未制定装饰工程仲裁规则,裁判尺度不统一。

  三、建议设立“苏州仲裁委装饰工程国际仲裁中心”

     (一)必要性

   1、有利于减少诉讼收案数量,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快纠纷处理速度。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设立,极大的缓解了劳动争议诉讼纠纷的收案数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劳动争议纠纷的调查结果,仲裁前置制度的设立为全国法院的劳动争议收案量减少了20多万件案件。若在仲裁委员会中专门设立“苏州仲裁委装饰工程国际仲裁中心”,将有效缓解装饰工程纠纷诉讼爆炸对法院工作造成的压力。   

   2、准诉讼性的先天优势。相比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而言,仲裁具有准诉讼性的先天优势。

   ①表现在执行和文书的强制力方面,目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其他组织的调解文书却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②表现在专业性和专门性方面,这主要是与人民调解机制相比,装饰工程作为一个行业有其独特性,需要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委员会更加具有专业性和可靠性;

   ③表现在中立性方面,这主要是与行业调解机制相比,一般而言,行业协会等组织主要由相应的企业组成,因此装饰工程行业调解容易让人对其中立性产生怀疑,而仲裁的机构和人员配置具有独立性,中立地位不易撼动;

   ④表现在快速化和低成本方面,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约束性,一裁终局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3、苏州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

   ①扩大仲裁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仲裁需求。设立“苏州仲裁委装饰工程国际仲裁中心”。有利于推动社会仲裁意识提高、不断改善仲裁环境,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拓展仲裁案件新领域,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作用。

   ②创新仲裁服务方式,高效、便捷地化解民商事纠纷。对案件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工程装饰装修类等案件制定了专门的案件流程,统一仲裁规则,简化了程序,提供更专业的仲裁服务,实现了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③建设高素质仲裁员队伍,在仲裁服务水平上实现新提升。吸收装饰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内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确保了仲裁员的素质,提高案件处理质量。

   4、有利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各地都开始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针对专利纠纷等的仲裁机构也开始纷纷成立。因此,建立专门装饰工程企业之间争议仲裁机构,符合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政策导向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逐渐接受以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5、设立“苏州仲裁委装饰工程国际仲裁中心”,有利于公平公正透明的装修工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推进专业化规则的建立和完善,从而促进民企、装修企业的发展。

 (二)可行性分析

   1、苏州仲裁事业的基础

   苏州仲裁委员会是苏州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于19961126日正式成立的仲裁机构。具备高素质仲裁员队伍。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苏州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仲裁一部、仲裁二部、财务行政部。第五届苏州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200名。仲裁员由法律、经济领域的著名教授、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律师和在仲裁、审判、经济管理等工作中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

   社会对苏州仲裁品牌的认同度不断提升。2014年,苏州仲裁委员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现了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双增长的年度目标。2014年共受理仲裁案件770件,以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32件,比2013年增长28.3%。案件标的23.37亿元,比2013年增长33%。审结案件调解和解率达到53%,没有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其中,合同约定诉讼但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案件及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的案件不断增加,达100余件,涉案标的超1亿元。

   2、苏州外向型经济地位和装饰企业的支持,促进本地装饰企业的发展。

  全国装饰行业上市的企业15家,其中苏州就有两家,其中之一金螳螂公司连续6年成为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第一名,并成为装饰行业首家上市公司和首个“中国驰名商标”。苏州15家装饰企业上市公司总市值高达1140.6亿。可见,装饰工程类企业在苏州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现有装饰工程案源数量较多

   ①各省一审案件数量(分类上有重叠):

 

省份

案件数量

建设工程施工类

装饰装修类

工程分包类

其他

上海市

14127

6133

5622

1359

2159

基层人民法院13654件、中级人民法院468件、高级人民法院5

浙江省

36803

18093

8166

5393

7927

基层人民法院36397件、中级人民法院395件、高级人民法院11

江苏省

39310

26276

7791

2715

4485

基层人民法院37861件、中级人民法院1409件、高级人民法院40

 

   ②2017-2018年 苏州上市公司金螳螂案件建设工程类案件239件,标的18.93亿;

   ③2017-2018年,苏州仲裁委受理的建设工程类案件137件,标的约7.2亿元。

   ④2017年江苏省法院系统涉工程类案件数量为 18088件。

   4、装饰工程类案件特征适宜仲裁

  装饰工程类案件,相对比较复杂,审理周期较长,仲裁的高效、便捷、公正等特征更利于这类案件的处理。

  装饰工程类案件,专业程度高,新问题较多,涉及许多行业的惯,各地法院对装饰工程的裁判尺度不一,设立统一的装饰工程类纠纷仲裁规则比修改相关法律,程序上更容易。

   5、符合仲裁事宜专业化和特色化的发展方向,助推苏州仲裁品牌化建设。

  综上所述,建议苏州仲裁委员会尽快设立装饰工程国际仲裁中心,促进苏州仲裁事业和装饰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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