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苏州南环桥“7.20”死亡赔偿案法律援助纪实
2010-06-03  阅读量:2610

  苏州市南环大桥东南方位有一块闲置多年的空地,空地上有10米见方的坑,坑内积满了雨水。2009年7月20日晚20时, 7岁儿童许某在此坑内不幸溺水身亡。事后,许某父母强烈要求土地管理方给个说法未果,就怀抱许某骨灰,打着“还我孩子”的标语到苏州市政府上访。时值祖国60周年大庆前夕,事情处理得好坏,直接影响苏州社会稳定和城市形象。

  9月10日,因苏州市信访局要求,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吴香柱律师为许某父母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吴律师数次与许某父母接触,认为此案关系复杂,应提交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吴律师同时了解到许某的家庭十分困难,因交不起房租,许某的父母现仍住在南环大桥下的简易板房内;因买不起骨灰盒,许某的骨灰现仍存放在塑料袋内。吴律师一方面对许某父母的丧子之痛给予充分理解,另一方面,通过沟通,让许某父母明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许某的不幸溺水身亡,土地所有人或其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缺失承担责任,许某的父母应对其监护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努力,许某的父母慢慢接受了吴律师的观点,表示只要事情得到解决,就不再上访。

  9月11日,吴律师对土地的权属及其他相关问题展开全面调查。经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络登记显示,该地块自2001年登记在苏州燃料总公司名下后,一直未作变更,能够认定苏州燃料总公司系土地的所有权人。2003年,苏州燃料总公司改制为苏州燃料有限公司。2008年经有关部门审批,苏州燃料有限公司将该块土地上的建筑物交由苏州市新城市政建设拆迁有限公司拆迁,双方签有协议。2008年底,苏州市新城市政建设拆迁有限公司在拆迁完毕后将该地块移交给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但截至目前为止,尚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应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求,苏州市政建设管理处在苏州市新城市建设拆迁有限公司拆迁工程结束后,将该地块用砖头作了封闭处理,至于后来出现的豁口和水坑是年初外来拾荒人员挖的。根据以上情况确定,该地块的实际管理者应为苏州市政建设管理处。案发当晚,苏州市沧浪区葑门派出所作了出警处理,苏州电视台进行了现场报道,现场发现水坑边有许某脱下的衣服、鞋子。另外调查到,许某户籍地为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周集村,在苏州市立医院出生,靠其父母打工维持生活,生前就读于苏州市吴中区民工子弟学校,死亡赔偿金标准应适用苏州市城镇标准。

  根据调查的证据资料,结合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的专题讨论意见,吴律师认定本案的被告应是苏州市政建设管理处,许某的死亡赔偿金适应城镇标准373600元,外加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3687元丧葬费,累计全额在44万元左右。 9月14日,吴律师代理许某父母将苏州市政建设管理处告上了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主张赔偿金额暂定40万元。

  9月23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主持了第一次调解,对赔偿总额40万元原、被告均无异议,但在许某死亡责任划分的问题上,许某父母坚持认为,没这个坑,许某就不会淹死,他们就不会失去孩子,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至少赔偿25万元。被告认为,对该块土地已尽了管理责任,至于围墙被人扒开,土地被人挖出坑来,仅能认为是其管理上的疏忽,相较于许某父母的监护责任来说,微不足道;另外,种种迹象表明,许某是去坑内洗澡的,而非滑跌进去的,出于人道角度,只愿补偿1万元。整个调解过程从13时持续到18时30分,终因双方差距太大而调解不成,从而再次激起许某父母的极端情绪,庭后扬言次日到南京上访。

  为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9月24日,吴律师一大早再次约见了许某父母,从法律角度剖析许某溺水死亡这件事,被告存在的问题仅是管理上的疏忽,毕竟被告已经把土地作了封闭式管理,是不允许外人进入的,而许某父母监护不力才是导致许某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吴律师与许某父母的反复沟通,为法院成功调解提供了可能。9月24日,由沧浪司法局出面,协同法院、信访、公安、街道等相关部门,就许某死亡赔偿一事再一次组织调解。经过多方努力,最终确定赔偿数额15万元,由苏州市政建设管理处一次性付清,从而圆满地解决了问题,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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