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康律师团队通过提前介入“辩护”的方式,代理一起某上市公司被刑事控告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件在受理审查阶段,获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体现了刑事立案前“辩护”(下文简称“前置辩护”)成果,是对于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向前置延伸的有益探索。
一、“前置辩护”的正当性
1、辩护权延伸的理论基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统一更是其应有之义,刑事诉讼中控辩平衡就是在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相统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体现了“先有权利之对等,才有抗辩之均衡”。
犯罪嫌疑人从立案侦查才开始具有律师的辩护权,仅是狭义上的辩护权,按照控辩平衡的基本刑事诉讼理论,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应当是空白,按照上述控辩平衡基本理论,辩护权向前延伸即本文中“前置辩护”属于广义上的辩护权。
2、辩护权延伸的实践需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规定,只有刑事立案后,律师方可依法行使辩护权。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关于“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的规定,立案前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案情,法定审查期分别为三日、七日和三十日,但审查期内的“辩护权”或者“获得法律帮助权”没有直接规定。
刑事立案是侦查程序启动的标志,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人”身份,律师开始具有“辩护人”身份。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审查期内的律师辩护权,但显而易见的是,立案侦查以前的潜在“犯罪嫌疑人”应当具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即获得专业刑事业务服务的权利,这种特殊阶段刑事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值得研究和关注。
二、“前置辩护”的必要性
1、辩护人的意见让审查人员兼听则明
没有辩护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角度的发声维权,公安机关审查行为是单向的、不对称的刑事诉讼程序,前置辩护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辩护将刑事风险阻却在刑事立案前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不再启动。例如案件涉及跨专业、多学科、产业性强的非常见传统类刑事犯罪案件(如涉税、知产、环资、证券等),侦查机关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进行研判时,兼听辩护人的意见更有利于依法快速查明事实。
2、辩护人的意见让被查人员依法配合
被调查人员在初查阶段,或因刑事法律知识的匮乏、刑事风险意识的淡薄,或在接受调查时逻辑混乱,对事实表达不清楚、不准确,对刑事法律条文或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错误理解,作出了错误的陈述,有时候易让办案机关误判,导致刑事程序的启动,为后续刑事辩护增加不必要的难度。
前置辩护意见可结合被控告人的事实陈述形成的初步事实判断,通过多学科知识、多部门法的综合专业分析,以及类似案件的判例检索等,以律师意见书等形式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意见交换、直至说服;或许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亦或许将刑事风险降低为行政风险、更或许将刑事风险直接规避在萧墙之外。
三、“前置辩护”可行性
1、本案启动“前置辩护”的基本事实是,A公司是一家负责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司,受某市环保局及B公司分包项目委托,承接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涉案的固体废物中三个项目的检测,A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因部分数据不完整(“**性”实验未按国标实验)而被举报检测报告违法,2024年*月A公司被控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徐康律师团队接受A公司委托后组成多名骨干律师专案组,赶赴A公司检验室,对案涉检测实验进行“现场重现”,并仔细观察实验的每一步骤,结合相关《规范》进行研究检索和类案比对后得出初步意见:A公司既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也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因为《刑法》中的“失实”与《行政处罚法》中的“失实”两者法律性质及标准不同,本案无法完成行政不法行为向刑事不法行为的转化。
3、徐康律师团队多次主动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尝试将“简繁结合”的书面《律师意见书》提交给侦查机关兼听则明,协助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认真审阅了律师意见书,为发挥“前置辩护”效果提供了可能。
四、“前置辩护”有效性
1、可视化沟通方式便于理解采纳律师意见
由于本案事实较为复杂,环资案件专业性较高,徐康团队决定采用“繁简结合”方式协助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即用“事实关系+法律关系”两张图表作为《律师意见书》的可视化解读,让侦查机关在几分钟内,最复杂的事实和专业问题轻松的理解并接受律师意见,并有针对性的按图索骥翻阅一百余页文字版的《律师意见书》。
2、不予立案的审查结果是控辩双方共同诉求
侦查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审查追究的过程中,收到徐康团队律师意见书及相关法律依据、类案判例后,形成了控辩双方平衡对等,保障了侦查权的依法行使,保障了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予立案的结果体现了控辩双方共同追求的法律的公平正义。
五、“前置辩护”实践意义
1、前置辩护使委托人被调查人员和公权力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把刑事责任的风险降低到最小或者消灭,在法律层面把罪名、量刑情节、程序等详尽分析给委托人,使委托人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在接受调查时,理清思路,避免误判。
2、前置辩护使侦查机关兼听则明,把案件的事实基础以及法律基础厘清,并提供相关证据、类案判例等,帮助侦查机关进行研判,作出正确决定,避免侦查机关由于误判作出对委托人不利的决定。
本案中,徐康团队在刑事辩护职业生涯中第一次开创性的尝试,依法合规向审查期间的公安机关进行延伸性的前置辩护,最终取得了不予立案的良好效果,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共同实现了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