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销售二两的阳澄湖大闸蟹构成欺诈? --------国标与行标之争
2024-01-16  阅读量:160

【前言】阳澄湖大闸蟹是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并以地域名称冠名。伴随着互联网购物浪潮,在网络平台出售阳澄湖大闸蟹愈发普遍,由于国标、市标及行标关于阳澄湖大闸蟹规格标准存在差异,导致部分经营者并不清楚最低销售规格标准,因此销售二两雌蟹构不构成欺诈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鉴于此,笔者结合承办的一起相关案件研究分析销售二两雌蟹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的“欺诈”,以期为阳澄湖大闸蟹行业提供一些参考。

 

一、基本案情

乙公司某网络平台开设生鲜店铺出售阳澄湖大闸蟹,不同重量的螃蟹对应不同的价格。202210月,甲某向乙公司生鲜店铺分十五购买了阳澄湖大闸蟹,购买的每份商品均为阳澄湖大闸蟹活蟹全雌二只,第一笔订单的收货人为甲某,其余订单的收货人均非甲某。事后甲某认为,乙公司出售的二两雌蟹低于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下称“行业协会”)制定的《阳澄湖大闸蟹生产技术规范》第3.1个体规格达到雌蟹≥125g、雄蟹≥150g”中的规格要求,不符合阳澄湖大闸蟹的质量标准,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遂将案件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消法》之规定退一赔三。甲某根据行业标准提出两个观点,一是,二两雌蟹不能销售;二是,二两雌蟹不能称之为阳澄湖大闸蟹,否则构成经营者欺诈。

二、二两雌蟹能不能销售?

(一)阳澄湖大闸蟹规格标准

国家早于2005年便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国家标准(GB/T 19957-2005),规定了阳澄湖大闸蟹的定义、养殖条件、感官特征等,明确指出阳澄湖大闸蟹按个体重的不同分成特级、一级、二级,其中二级雌蟹个体重为100-125g。经修改后,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530日发布了《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沿用了国标规格等级,并明确规定销售阳澄湖大闸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明示等级,其中二级雌蟹100g20199月,行业协会发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技术规范》,第3.1条规定“阳澄湖大闸蟹指在苏州阳澄湖湖区及沿湖周边乡镇(阳澄湖镇、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太平街道、唯亭街道、巴城镇、沙家浜镇)范围 内,利用阳澄湖水系生态养殖的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且个体规格达到雌蟹125g、雄蟹150g。”由此可见,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要求阳澄湖大闸蟹雌蟹克重必须大于等于125克,该标准高于国标及市标。(详见下表)

 

(二)销售二两雌蟹是否构成“经营者欺诈”?

1.什么叫“经营者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149条规定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基于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但并未单独规定“经营者欺诈”。“经营者欺诈”的概念来源于《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消法》并未规定“经营者欺诈”的认定标准。

《消法》作为特别法,特别法中没有规定的应依照一般法《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中的欺诈是指,合同主体一方、双方或合同主体以外第三方,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实施欺诈行为,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销售二两雌蟹构不构成“经营者欺诈”?

《消法》的立法重心在于保护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的弱势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具有一定的倾斜性,因此“经营者欺诈”被认定的概率较高。本案中,乙公司“明码标价”其不同重量的螃蟹对应不同的价格,其销售的二两雌蟹亦不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因此甲某将判断乙公司是否构成欺诈的要点放在二两雌蟹是否符合阳澄湖大闸蟹规格标准上,并认为若不符合标准乙公司仍以阳澄湖大闸蟹名义出售便构成欺诈行为。

依据国标及市标,二两雌蟹(100克)符合阳澄湖大闸蟹规格标准,但依据行业标准,二两雌蟹甚至被排除在阳澄湖大闸蟹定义范畴外。我们认为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农产品在符合国标、市标的前提下不能因其规格不符合行业标准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标准。《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其目的也并非赋予消费者获取超额收益的权利,而在于规制经营者的不当经营行为,乙公司出售的二两雌蟹符合国标、市标,在店铺网页上也已清晰地注明规格为二两雌蟹,甲某主张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并不确实存在。

必须指出的是,行业协会能否限制经营者不能出售二两雌蟹?该限制是否违反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原则?

(三)“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消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欺诈”是以消费者为前提,只要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而“职业打假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求,而是借打假为名,通过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多次提起诉讼谋取经济利益,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中,甲某十五购买大闸蟹,第一笔订单的收货人为甲某,其余订单的收货人均非甲某,购买目的、用途存疑。同时,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查询到甲某代理人有多次在其他类似案件中作为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情形,遂在庭审时提出了怀疑甲某及其代理人假借购买阳澄湖大闸蟹进行职业打假的主张,引起了法官的重视。

三、二两雌蟹算不算阳澄湖大闸蟹?

行业协会在《阳澄湖大闸蟹生产技术规范》中对阳澄湖大闸蟹进行定义时,写明雌蟹个体规格125g,据此甲某将125g以下的雌蟹排除在阳澄湖大闸蟹的定义之外,认为二两雌蟹不算阳澄湖大闸蟹。我方认为,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而非指农产品具备特定规格,因此地理标志“阳澄湖大闸蟹”表明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而非指产品具备特定规格。同时,行业协会并不能定义125g以下大闸蟹不是阳澄湖大闸蟹,因为是不是阳澄湖大闸蟹不应以重量而定,应以产地而定。综上,二两雌蟹来源于特定地域,符合国标、市标规格标准,算阳澄湖大闸蟹。

四、法院支持我方观点

法院认为,行业协会在出具的《阳澄湖大闸蟹生产技术规范》中对阳澄湖大闸蟹进行定义时,写明的个体规格达到雌蟹125g系行业标准,该行业标准在阳澄湖大闸蟹个体重量的维度上高于国家标准,虽然乙公司在出售涉案的单体重量为两的雌蟹时注明出售的商品系阳澄湖大闸蟹不符合前述行业标准,但并不违反《地理标志产品阳澄湖大闸蟹》的国家标准(GB/T 19957-2005),亦不违反《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阳澄湖大闸蟹按个体重雌蟹≥100g的规定,再加之乙公司在出售雌蟹时也已清晰地注明个体重量为2两,故甲某对乙公司在出售涉案商品时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事实的证明,尚不足以使本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甲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判决虽然没有明确推翻行业协会发布的《阳澄湖大闸蟹生产技术规范》第3.1条关于重量规格的规定,但并没有以此认定经营者不能销售二两雌蟹。只要明码标价,就不构成欺诈。

五、结语

阳澄湖大闸蟹作为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从养殖到销售的每一环节都受到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保护,因此经营者应采取审慎的态度,规范经营、降低经营风险,谨防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对产品的重要信息作出充分提示及说明,以免面临退一赔三的高额赔偿。

Copyright © 2020 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2020061974号 技术支持:苏州网络优化
菜单 业务 案例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