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如何破解同一法院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
2023-12-25  阅读量:269

【前言】如果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法院作出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该怎样破解?我们恰巧承办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在不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况下,却拿到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历经七年,前后近十份判决或裁定书,终于水落石出,还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本文将从笔者经办的该起难得一遇的案例出发,简析我们的代理思路,也是我们一路艰辛的心路历程,可能对今后不管法官审案还是律师办案均有参考意义。

一、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

(一)案件的由来

1.朱某与王某间的借贷关系

20141028日,朱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朱某因向王某借款4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以朱某名下案涉房产过户抵押给王某;借款还清,该房产必须过户回朱某名下;抵押期间,朱某实际居住在该房产内,一切因居住与双向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朱某承担。

同日,朱某与王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52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双方还约定其他条款。(朱某妻子戴某称合同尾部当事人“戴某”签字系他人冒签。)

20141030日,朱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王某于同日取得案涉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

2.王某与徐某间的借贷关系

2014113日,王某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与徐某作为出借人及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金额为45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4113日至2015112日;抵押人王某自愿以其案涉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徐某,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担保,抵押权人徐某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抵押房产评估价为75元整,债权初始价值为45元整,抵押率60%,该价值约定不能作为实现抵押权等价值依据。

同日,该抵押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王某、顾某(二人系夫妻)出具借款借据。

2014116日,徐某取得抵押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为徐某,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

图示如下:


(二)自相矛盾的判决

1.朱某、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

2016122日,朱某、戴某诉王某,请求判令与王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请求判令王某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朱某名下。法院认定,朱某与王某实际系借款关系,没有真实的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朱某将房屋过户给王某实际是为了为借款做抵押,且朱某在共有人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权处分,朱某与戴某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2016710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朱某、戴某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8622日,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认定:由于案涉房屋于201411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徐某,经询问朱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垫付款项涤除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故对朱某、戴某的执行申请终本执行

2.徐某与王某、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判决

201621日,徐某诉请王某、顾某归还借款,并对王某提供的案涉房屋抵押物通过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院认定,王某、顾某向徐某借款的事实,有经公证的抵押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借款借据予以证实,抵押房产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628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7922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理由为“王某名下案涉房屋已由本院生效判决书判决归朱某所有,在某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上述两份判决前后相差十多天,起诉时间也相差不到十天,同一法院居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导致朱某、戴某及徐某均无法执行生效判决。

二、两个针锋相对的撤销之诉

(一)朱某、戴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8926日,朱某、戴某认为徐某与王某、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生效民事判决内容存在错误,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判决书中“徐某对王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案涉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部分判决内容,并请求判决王某与徐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书》无效,撤销徐某的抵押登记。

一审法院支持了朱某、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接受委托

此后,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们,我们向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经过后,对案情作了专业而独到的分析,徐某随即委托我们代理二审。接受当事人徐某的委托后,我们就朱某、戴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了上诉。

(三)制定诉讼策略

同一法院,于2016628日判决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案涉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2016710日又判决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原所有人名下。执行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无法恢复登记至原所有人名下;又因另案判决案涉房屋归原所有权人所有,无法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执行陷入僵局。

经深入研究后,我们即使就朱某、戴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了上诉,但若判令王某返还房屋的判决不撤销,即便上诉赢了,我们的判决依然无法执行,所以我们也要提起撤销判令王某返还房屋的判决的诉讼。

(四)代理徐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0121日,我们代理徐某也提起了撤销之诉,认为朱某、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民事判决有误,且判决前未对案涉房产所涉及的他项物权进行全面调查,请求撤销判决书中关于“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朱某名下”的该部分判决内容。

这样就变出了两个针锋相对的撤销之诉的案件,图示如下:

 

 三、法院判决

(一)代理徐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审法院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但我们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徐某对案涉房屋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在王某结欠其借款本息范围内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不因朱某、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内容受到影响。

(二)朱某、戴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朱某、戴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代理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新一审中法院同样认定徐某对案涉房屋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在王某结欠其借款本息范围内仍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了朱某、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朱某、戴某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反败为胜的启示

(一)办理房产纠纷案件,应查询案涉房屋抵押等状态

本案法院作出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官在审理朱某、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并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抵押登记情况,导致错判。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于2016710日作出判决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时间早于2016628日作出判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官在审理朱某、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从立案到作出判决为止,自始至终都没有注意到在同一法院审理的徐某与王某、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假设法院在立案后及时核实了案涉房屋的登记情况,及时发现案涉房屋存在抵押,可以通过追加抵押权人为第三人的方式一同审理。

因此,在法院的失误和无权处分人王某的隐瞒下,直至执行阶段,前述两个判决的矛盾点才被发现,自此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成为彼此的执行障碍,抵押登记阻碍恢复登记至原所有权人名下,恢复登记判决又阻碍实现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导致后续产生大量的衍生诉讼,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原本简单明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竟历经七年,前后近十份判决或裁定书,才水落石出,还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

(二)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理论素养

1、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预先转移给债权人,由双方约定于债务清偿后,将担保标的物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本案中,朱某、戴某与王某构成典型的让与担保法律关系,案涉房屋所有权虽然过户至王某名下,但并非是房屋买卖关系,而是用该房屋为借贷作担保。因为让与担保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所以一些法律人如果仅仅看些法律条文,而不去提高自己的理论功底的话,就容易犯错。

2、善意相对人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徐某取得案涉不动产抵押权时是否善意。根据案涉法律事实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述规定。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在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应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我们认为,徐某向王某交付了借款 45 万元,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案涉不动产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徐某对朱某、戴某与王某的借贷关系并不清楚,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该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故徐某是善意相对人。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一审和二审对此观点截然相反,说明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的认定有时候还是有一定难度,需要较深的法律功底。

(三)良好的诉讼策略也是制胜的关键

民事诉讼中,诉讼策略是代理律师基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证据情况,根据自身的诉讼经验和技能,综合考虑法律关系、案件走向而制定的现实可行的路径和方法,也是体现代理律师综合素质的客观依据。面对同一法院先后作出的判决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我们抽丝剥茧、提炼主要矛盾,分析后认为徐某作为朱某、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三人,最佳的救济方式是能参与到原本的诉讼程序中去,但在实践中第三人往往在原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才知悉己方权益受损,徐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善意抵押权人,在徐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朱某名下,侵害了徐某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当他人之间的诉讼损害己方合法权益时,应在不同阶段选择恰当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选择在针对本诉进行上诉的同时,为保护徐某的实体权益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推翻生效判决既判力,让相关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裁判之前的状态,也能保证后续执行中不产生执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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