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夏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A、B两人(原系夫妻关系,起诉时已离婚)诉至法院,请求A、B两人共同偿还欠款420万余元。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债务虽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A个人债务,遂判决由A个人偿还夏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夏某虎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但未获全部清偿。经多方查询, A与B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套名为聚宝盆(化名)的别墅归A所有”,但聚宝盆别墅并未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后被A的债权人通过园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拍卖,B的债权人得知后参与了拍卖款的分配。但既然A与B已经离婚,且约定别墅归A所有,怎么B的债权人参与分配了呢?通过向虎丘法院申请调查A与B在园区法院参与分配的笔录,发现A与B仍然谎称是夫妻,故园区法院认定该别墅为夫妻共同财产,让B的债权人参与了拍卖款的分配。 因此,我们判断A对B有该笔到期债权。
二、提起代位权诉讼
为了尽快实现债权,夏某向A发出《通知函》催告A向B主张债权,未果。夏某即以自己名义对B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其偿还该笔到期债务。
B辩称离婚后B为A代为偿还的债务金额,已远远超过A对B的债权金额,而且该套别墅的房贷离婚后也是B在还贷,故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相互抵消,因此不用归还。首先我们提出在夏某起诉A与B的民间借贷一案中A与B的银行流水显示双方有巨额资金往来,而且A转给B的金额大于B转给A的金额,因此B辩称的代为偿还债务不能成立。其次,我们强调,最关键的是园区法院是基于A与B仍是夫妻,故认定该别墅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作出的分配方案,故B的抗辩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法院在对案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A与B《离婚协议书》、及园区法院的执行笔录、《拍卖款分配表》等事实进行查明后,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定夏某对A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A对次债务人B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A对B怠于行使权利,影响了夏某到期债权的实现。同时认定B抗辩债务相互抵消并无证据证明,且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故判决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某支付该笔款项,全部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中的夏某为债权人,A为债务人,B为次债务人,该案例被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本案中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是夏某与A之间的金钱之债,夏某基于与A的生效民事判决有要求A向其支付420万元借款的权利,对A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二是A与B的之间的合同之债。A与B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聚宝盆别墅归A所有,虽聚宝盆别墅已被A的债权人拍卖,B的债权人对该拍卖款也参与了分配,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A、B均有法律约束力,A就聚宝盆别墅对B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经夏某发函催告,A仍未及时向B主张权利,系怠于行使自身债权权利,进而影响债权人即夏某到期债权的实现。夏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B主张A对B的权利。
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不是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不能是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基本生活的权利;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抚恤金、安置费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等不可代位。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四、典型意义
民商事活动中的“三角债”屡见不鲜,债权人拿上胜诉判决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但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却不主张权利。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权?民法典赋予债权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此种权利被称为代位权,对应的诉讼被称为代位权诉讼,可用以补强执行力度。本案中,债权人夏某在发现“三角债”的情况下通过代位权诉讼,打破三角债僵局,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延伸阅读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
不是的,代位权诉讼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只要存在《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受理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在代位权诉讼中合并审理。
参考案例:青岛新华建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城市管理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鲁02民终12367号
2、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审理期间,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相互抵销,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则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清偿吗?
是的,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审理期间,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相互抵销,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则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清偿,其抵销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参考案例:江苏省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朱仁迪、邵喜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苏02民终4767号。
3、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借款形成的债权,债权人才可以代位行使吗?
不是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并不要求该债权系借款形成债权。
参考案例: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国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38号。
4、行使代位权是否要求次债权具有准确的金钱给付数额?
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最高院2011年公报案例持肯定观点:次债权确定是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最高院近期案例持否定观点:次债权确定不是行使代位权的条件。笔者认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明确不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
参考案例: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
5、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有三种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法律规定已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次债务人协议约定管辖时,认为应当以协议约定来认定诉讼管辖法院。
参考案例:原告宋北京与被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鹏、苏州顺千合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苏0507民初6188号
(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如涉及不动产纠纷等专属管辖的,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参考案例:原告庄尹豪与被告庞静娟、第三人黄笃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沪0104民初28283。
【作者简介】
罗萌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三级律师、企业合规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