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比特币纠纷与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
2022-04-22  阅读量:513

引言:比特币案件的裁判状况

“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裁判文书网,2014年至2022年间全国法院共有2965份裁判文书(截止2022年4月14日)。从案由分布看,民事案由1579件,刑事案由1354件,执行案由11件,行政案由7件,说明比特币案件在民事和刑事领域平分秋色;从审判层级看,最高法院2件,高级法院24件,中级法院732件,基层法院2204件,说明多数案件由基层法院负责裁判,进入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几乎没有,或许最高院或高院对比特币案件的裁判立场尚处于观察阶段,有待时机成熟后再作出裁判导向;从案件数量看,最近五年(2017-2021)分别为114件,297件,665件,993件,763件,总体处上升趋势。目前法院对游戏装备的转让或侵权类案件的处理,均支持了其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但对于比特币(包括其他虚拟币,下同)案件的处理则存在较大争议,例如裁判文书网显示苏州两级法院全有14民事裁判文书,均对原告发起的比特币诉讼持否定态度    

、比特币案件的司法困境:不受法律保护等同于驳回诉请吗?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指引,目前大部分法院都援引了2013年12月3日央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作为裁判理由。据笔者归纳,该通知的主要精神为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法律属性,个人持有比特币并不违法;比特币不属于法定货币,比特币投资交易和流通是违法的,金融机构不得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尽管该文件只能算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并不高,但很多法院倾向于依据“通知”精神认定原告诉请为非法债务,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则判决为例【顾晓东诉董婷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苏0583民初6945号】,该院认为:原告将投资款交给了被告,被告在转给案外人,帮助原告注册购买矿机、承诺虚拟货币兑现,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委托被告投资和交易DK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矿机投资款360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院的审判依据是原告从事的比特币投资和交易产生的债务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依据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而驳回了原告诉请。

我们并不认同该案的判决理由,因为2017年《民法总则》(包括民法典)第127条赋予了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地位:“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通知”已经确认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财产)的属性,比特币在法律层面并不是违禁品,个人持有并不违法,只是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因此比特币的投资交易和流通是违法的。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委托合同标的为比特币的投资交易,是违法无效的,但合同无效处理原则应当是: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157条)。涉案判决以比特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原告诉请,实质是采取了消极的不理涉立场,将比特币纠纷踢出司法保护领域,其裁判思路等同于直接否认了比特币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符合民法典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精神,也无法为虚拟财产权利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比特币案件的司法突破: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应受保护。

2020年12月一则“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闫向东、李敏岑升方财产损害纠纷案,案号2019沪01民终13689号为比特币案件审理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突破了比特币案件消极的裁判立场2018年6月闫向东、李敏等采用殴打和威胁语言,强迫布兰登.斯密特和李圣艳将其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闫向东等人指定账户。该案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闫向东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但该案并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或许是法院考虑到将比特币作为抢劫罪中的“财产”处理缺乏信心。由于刑事案件中被告同意返还涉案比特币但实际并未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财产损害赔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判决认为:(1)《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系争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2)取得比特币等虚拟财产既需要投入资本购置与维护专用设备,支付损耗电,该过程及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此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和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3)涉案比特币应当返还,若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鉴于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不能作为损失的认定标准,最终法院是以双方合意(比特币按42206.75元/个)予以赔偿。    

该案判决后在“币圈”引发了极大轰动,很多人据此乐观地认为比特币交易在中国已经走向合法。我们认为既然“通知”已经确认比特币是虚拟商品,是一项合法财产,个人持有并不违法,那么侵合法财产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等多种,上海一中院的裁判思路是将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视为物权,保护路径为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予以损害赔偿。我们认为该案判决的样本意义是基于比特币物权法律属性的司法救济,尚未涉及比特币进入投资交易和流通领域等属于债权范畴的司法保护问题,该案判决并未违背“通知”的精神,涉案判决只是认定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取得比特币终将付出法律代价,在比特币物权保护层面作出了积极的司法探索,并持之有据。因为基于法理考虑,任何人不能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利,如果法院简单将比特币案件踢出司法保护范围,无异于助长违法犯罪。同时该案比特币折价并未依据国外网站交易价格,而是双方合意,避免触碰比特币与法定货币间直接兑付的法性问题。


比特币案件司法保护的合理延伸:个人间借贷不应视为投资交易。

比特币物权属性的司法保护之外,对于个人间比特币借贷类债权案件,以下一则判决也作出了积极的探索【王丹峰诉孙继平返还原物纠纷,案号2021)吉08民终1014号】。2019年11月孙继平书写比特币借条,约定向王丹峰借比特币3个(市值约15万人民币)用于购买矿机,用挖矿所得偿还转入王丹峰比特币钱包还币日期为2020年3月5日前,借币到期后被告剩余1.5402比特币未还。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援引“通知”精神对该案一审判决比特币的市场流通及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所造成的后果应风险自担。王丹峰主张孙继平借币还币的行为,应认定为案涉比特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行为,其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对该案2021年8月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大安市法院重审。

白城中院的裁判理由非常接近上海一中院的观点,认为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赋予其作为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因此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商品的属性及对应的财产权益应予以肯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因此对应的财产权益应予以肯定。本案原告借币给被告的行为是比特币所有权人基于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应当视为虚拟财产权中的收益权。我们认为该案判决的司法导向已经从给与比特币物权保护,走向确认权利人对比特币财产享有合法的支配权,这将有助于发挥虚拟财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判决并未违反“通知”精神,而是认为“通知”禁止比特币投资交易和市场流通,但对于个人间比特币借贷属于比特币的合理使用范畴,应当予以司法保护。 

     

四、深圳中院为何撤销比特币仲裁裁决:比特币案件不受法律保护了吗?

虽然上海一中院、白城中院作出了有利于保护比特币法律属性的司法裁判,但以下一则深圳中院的裁定书又广为社会大众误解为比特币案件不受司法保护【高泽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案号2018粤03民特719号】。2017年12月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极x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进行数字货币理财,基于该项理财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分期将数字货币资产(包括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下称“数字货币”)归还至李斌电子钱包。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李斌和云丝路企业仲裁请求包括变更股权、支付股权款25万元向李斌归还数字货币等值美金493,158.40美元本息和支付李斌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等四项深圳仲裁委员会对前述四项仲裁请求均予以了支持,但2020年4月深圳中院裁定:双方协议约定归还理财产品形态是比特币,但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斌将数字货币兑换成美元的仲裁请求,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间的兑付交易。依据仲裁法第58条3款仲裁裁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依法撤销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我们注意到该案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2020年4月26日结案,审理期限超过一年半,且请示了最高法院,说明深圳中院对该案持极为审慎的裁判态度。裁定书称“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也体现了最高法院对于该案的关注和审判导向,涉案裁决被撤销的根本原因并非是法院认为比特币案件完全不受法律保护,而是认为涉案裁决第三项等同于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间的兑付和交易,从而扰乱金融秩序,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李斌该项仲裁申请和对应裁决内容为高哲宇归还相关“数字货币”至李斌电子钱包,也许深圳中院裁定书会给出不同结果,对该案后续裁判我们持积极和乐观的态度。

结论

目前游戏装备、网络账号、虚拟货币等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已经普遍走进了大众的生活和工作尽管民法典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予以肯定,但尚未出台专项法律作为裁判指引,最高法院也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很多法院对比特币案件的裁判持消极立场,近年来部分法院对比特币相关裁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们认为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转让和继承等大众关心的社会话题,迫切需要司法机关作出更多积极的导向性裁判,以充分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作者简介


        胡康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我所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苏州市“3212工程”骨干型律师。

Copyright © 2020 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2020061974号 技术支持:苏州网络优化
菜单 业务 案例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