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句话很火,说法官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诚然,每个法律人都应抱有对法律的敬畏心,对当事人的同理心,才能办好案子。笔者经办的两个案件,都是买卖合同纠纷,但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那为何判得如此不同呢
一、案情简介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和丙方(居间方)三方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一套。后因疫情等原因无法办理过户,乙方即以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房屋交易的客观事实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丙方辩称:我方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乙方起诉甲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是乙方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且乙方和丙方之间属于居间合同纠纷,应另案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不同案由能否并案处理。
最后,法院认定乙方虽然在本案中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实质上仍系要求丙方承担赔偿责任,故而对此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并结合案件审理中查明的相关事实,判决丙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甲公司是设备生产厂家,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设备(第一份买卖合同),然后卖给丙公司(第二份买卖合同),丙公司将该设备再卖给丁公司(第三份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丁公司直接交付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交付后,设备一直调试不合格,后送回甲公司调试,仍不合格。丁公司起诉丙公司解除合同,人民法院认定设备质量不合格,判令合同解除,由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后丙公司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甲、乙两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该法院以甲公司并非乙、丙双方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为由,驳回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起诉。
二、两个纠纷案的共同点
两个案件均是围绕同一标的物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是围绕同一套房屋产生的买卖和居间两个法律关系,在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也围绕同一套机器设备有两个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两个不同的判决思路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居间方提出该案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应该分别起诉,但主审法官并没有要求原告另案处理,而是在一个判决中一并审理,并予以充分说理,且本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居间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也没有在连带责任上去驳回原告的诉请,而是在赔偿上酌情判定居间方因过错赔偿相应损失,出卖人因不可抗力仅仅返还定金,不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原、被告三方均服判,没有上诉,本案法官完美地把含有居间关系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情合理的一揽子解决了。
2、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却称是属于两个买卖合同关系,虽然买卖的是同一个标的物,而且本案机器设备的调试责任也是生产厂家(第一份买卖合同的卖方),虽然本案的纠纷起因是因为生产厂家一直调试不合格引起的设备质量纠纷,导致第三份买卖合同被常州某区法院判决解除,但本案判决仍然判决该生产厂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系两个合同关系,第二份合同的卖方告不到第一份合同的卖方,完全不顾涉案的标的物是同一个机器设备,也完全忽略了所有的纠纷系因生产厂家的调试不合格引起,而机械地适用合同的相对性,把本来一个案件能解决的问题非要分两个案件来处理,不仅导致当事人讼累,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尚须指出的是,本来合同解除后应返还设备,但本案的特殊性是设备因一直调试不合格且生产厂家当时派不出调试的技术人员,便同意将设备拉回生产厂家,设备已经在生产厂家了。因此,基于诚信原则的推动和债权保全权等因素的考虑,本案完全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弥补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足。
四、结语
司法不仅追求公平正义,同样重要的是要定纷止争。所以一个判决我们不仅希望要有良好的法律效果,更希望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一个判决出来,案结事未了,那说明这一定不是一份好的判决!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甚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作者简介】
杨金元律师,苏州市优秀律师,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经济法研究会研究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