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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成功抗辩银行的抵押权
2021-07-21  阅读量:679

案情概述:

2011915日,大成房产公司与南通四建公司签订《大成广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工程内容:大成广场A楼、B楼及裙楼土建工程,开工日期初定为2011925日,竣工日期为20121215日,具体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工程总价:固定总价为107500000元(其中100万元为财务成本补贴),合同生效: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以本补充协议为主,其它合同与本补充协议发生矛盾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对合同、补充协议条款有歧义之处,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合理解释。双方还对协议的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1925日,大成房产公司与南通四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大成广场土建安装总承包,开工日期:2011925日,竣工日期:20121225日,合同价款:127500000元。双方还约定:1、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本项目在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已经双方核实无误,工程量不调整。2、工程审核费用:核减率在4%以内由××支付,核减率超过4%,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支付。3、工程款支付:根据当月完成实际工程量支付70%,竣工验收三个月审计完毕90%,余款分五年支付。双方对合同的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4125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5211日,大成房产公司向南通四建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为平稳度过春节,由南通四建公司自行安排资金200万元,大成房产公司按年息15%计算至工程审计结束,在双方密切配合前提下,于2015430日前审计结束,实际工程造价如按合同比例超付,则终止计息。

20155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工程造价确认书》一份,明确被告已确认的工程总造价为112409430元(独立费除外)。该造价扣除被告甲供材34974278.78元款项后为77435151.22元,被告按约现应付至90%69691636.1元。另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独立费项目合计866605元。即现已到期的被告总应付款合计70558241.1元,但被告只支付了57197000元(包括以房抵工程款),尚欠13361241.1元到期工程欠款未付。

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被告已确认工程造价,原告未持异议,并按该造价主张工程欠款,应视为涉案工程已审计结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现被告未能按约付款,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被告应支付结欠工程款给原告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启示:

         原告南通四建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后,我所代理律师根据案情及法律规定,梳理出诉讼思路,对于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的优先性进行充分论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抗辩银行的抵押权,法院支持我方主张,判决被告支付我方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8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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