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吕志华于2003年10月与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花木商城10幢4-5号房的商铺房买卖合同,并于2004年12月31日办理了该两间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是吴房权证铜罗字第××号,2018年8月2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证号是苏(2018)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某号。由于办证以后,原告一直在浙江工作,花木商城在江苏省苏州,花木商城所在铜罗镇又涉及到行政区划改变,所以原告一直未对所购房产予以管理。原告于今年9月份才知道自己的房产被法院判给了他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原告已经有足够的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损害了原告的享有的某幢4-5号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诉请。吕志华因缪云松与王丽敏、吴江市铜罗房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原吴江市人民法院(2011)吴江民初字第0937号、本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评析:
吕志华于2019年委托我所律师,认为原判决内容中判给缪云松的房屋中有一套应属于吕志华所有,我所律师代理后立即对案件进行研判,对于诉讼方案律师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论证,申请再审已超过时效,由法院提起再审也需要一定条件,检察院抗诉因为吕志华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无法提起抗诉。最终团队讨论决定,采取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中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因我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决存在相应错误,苏州中院作出了撤销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第一项中即“缪云松对吴江市桃源镇铜罗社区花木商城9幢至10幢共32间房屋、12幢11号至16号房屋(每幢东面第1套为1号方,向西依次排序)享有所有权”中,缪云松对吴江市桃源镇铜罗社区花木商城10幢4-5号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内容。
案件启示:
案件代理策略直接影响着案件能否及时、顺利、成功的开展,在我所律师通过模拟研判多种诉讼方案,规避无效、无意义的诉讼方案,最终选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方案进行代理。通过纠正原审错误判决内容,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