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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用医学知识有效辩护,最终法定刑以下量刑
2021-07-21  阅读量:552

案情概述:

2015126日,贺某在吴中万达广场因垃圾堆放与他人争议,双方在打斗过程中贺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刘某东、谢某某、刘某、沈某刺伤,被害人刘某东当即被送至苏州某医院救治,15天后死亡。20151222日,贺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51228日,犯罪嫌疑人贺某亲属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过程:

经过分析,我所律师提炼本案辩护要点为“贺某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刘某东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对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即应在10年以下进行量刑。

我所律师查阅了案例和医学资料,请教了资深的医生后,形成的辩护方案是,依据《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作为依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决定采用医学知识支撑,寻找“合理怀疑”点。

为了拿出可靠的医学依据,我所律师在苏州及高校各大图书馆寻找相关的书籍,大量的阅读比对,并且远赴北京请教“中国专家辅助人出庭第一人”刘良教授的看法,最终从医院接救治条件、无专业医生导致长时间手术等待对病人的影响、治疗的程序规范、围卫期操作规范、抢救方法等五方面,提出了有理有据的疑点,一审开庭时一一提出,控方对此无力反驳,一审取得阶段性成果—按照法定最低刑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7428日,贺某继续委托我所律师上诉,二审过程中控方出具了一份由苏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可了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原因力大小系轻微原因,对此贺某与我所律师均不予认可。

为了专业有效质证,我所律师再次请教多方专业人士,找出了鉴定意见中遗漏的诊疗过错,法院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案件启示: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必须要把握住全案事实的前提下,紧扣住案件事实焦点,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于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任何细微处,都不能忽略。本案中,在本害人的死亡因果关系尚未厘清的情况下,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我所律师围绕这一重要事实展开辩护,最终亦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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